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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江苏高院出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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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江苏高院出台严打套路贷指南

来源:金陵晚报

记者:陈菲

11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发布《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和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披露网络“套路贷”6种常见“套路”手法,同时明确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力度,全流程狙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网络“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套路贷”常见“套路”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网络“套路贷”平台通常以“科技公司”“信息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注册经营,发放贷款时以平台或关联公司收取居间费、咨询费、信息费、介绍费等为由进行“砍头息”操作,实际交付的金额往往远低于“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

(2)进行欺诈性宣传。突破有关不得进行线下宣传、不得进行虚假性片面性宣传的监管规定,同时在线上和线下对社会公众进行欺诈性宣传,通过虚构资金用途、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集资参与人,以发放低息、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

(3)非法获取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以借款必须提供相应的个人相关信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为由,诱骗或迫使借款人提供工作单位、住所地址、电话通讯录等个人信息,甚至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技术窃取有关信息,为进一步实施威胁、恐吓、逼迫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准备;

(4)恶意制造违约。限制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对提前还款收取高额违约金,或在借款人到期还款时蓄意制造平台系统故障,让借款人无法进行正常操作及时归还借款;

(5)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通过提额、导流等方式,让借款人与其或其关联主体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通过“滚雪球”的方式增加借款人“粘性”,不断垒高债务金额,最终让债务人债台高筑;

(6)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利用非法获取的借款人个人相关信息,通过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催讨。甚至将有关催讨业务外包,雇佣专业的涉黑性质的讨债公司进行债务催讨。

打击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

《工作指南》明确,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审查工作,《工作指南》均作了详细规定。

1. 立案环节

重点加强对原告、被告主体适格性、约定管辖的合法有效性及批量诉讼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严把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关口。其中明确,P2P平台或其以法定代表人、员工名义或债权受让人身份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 审理环节

对网贷平台是否合规、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是否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非法发放高利贷、是否存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等7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3. 证据审查网络借贷案件中,大量证据是在网上生成,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对这些电子证据认定、采信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工作指南》明确网贷平台负有提供由其保存的电子证据的义务,并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 执行环节

对《工作指南》下发前已经审结尚未执结的网络借贷案件,中止执行; 已经执结但案款尚未发放的案件,暂停发放;将执行依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甄别。

对网络平台主张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部分利息的,江苏各级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且网络平台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金额。对实际年利率超过36%,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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