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认知误区
《财富管理》
文/郭升玺
在使用家族办公室服务的时候,对于几个常见的思考误区需要有清晰的认识,本文将其明确道出,以供读者作为初步运筹规划的参考。
离岸金融的国际避税
所谓国际避税,系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税法,以及国际税收的差别,规避或降低其个人或法人总纳税额的行为。 其中最常见的模式是在如税率较低或者豁免的地区设立机构转移收入及利润,从而实现避税。
世界各国的法律对避税是否属于纳税规划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纳税人根据税法负担其法定纳税义务,如税法没有要求或有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
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不违法行为”,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主观上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也有权利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
避税型离岸金融市场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为代表,其特点是市场所在地政局稳定,税赋低,没有金融管制,可以使国际金融机构达到逃避资金监管和减免租税的目的。
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中国对避税的概念法律,仅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之中而没有清楚表述,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
而离岸金融选择不同离岸地进行操作达到避税目的,原本就是跨境金融运作的优势特征之一,因此离岸金融监管也同时允许一定的法律规避及税务规避。 但许多人并不了解:避税行为之底线是不得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及公众秩序,否则避税行为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举例而言,包含许多香港外资私人银行家都误认BVI公司等同于“保密公司”,因此介绍客户单纯地设立一家BVI公司或者萨摩亚公司,就可以达到避税保护资产的功能, 但事实上,只要是公司性质存在的法人,其股东便为公开讯息而并不受保护。
BVI在前方监管公司架构等,与其他金融中心和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小组等监管机构合作。依照法律,所有注册中介必须对客户提供的注册资料进行收集并做尽职调查。而从2009年底,BVI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税收信息交换协议(TIEAs),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请求BVI政府提供某些BVI注册的企业或其股东的相关信息。一个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在BVI拥有公司,仍然会被要求根据居住地的法律来交税。
此外,法律为税务规划基础,如果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税务部门如其认定为错误,企业可透过法律武器更正错误。而非国内的模式,在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的状况下,以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达到目的。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
美国身份(US related)的处理
所谓美国身份,是指拥有美国公民或绿卡身份,而2013年起私人银行对美国身份的解释扩张到:“以美国地址或美国电话为联系方式的个人或公司”。处理方式很简单: 美国身份原则上不能开户。这是由于美国这几年强力执行全球征税,造成金融单位开户时需要负担高额的法务及人事成本所导致。
2011年12月中旬,美国国税局公布了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账户纳税法案》部分实施细则。根据税法规定: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国境内、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或1万以上存款;或者居住在美国境外、在海外拥有2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民和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前向政府申报;藏匿海外资产拒不申报被视为有意逃税,一经查出会被处以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国税局通告后仍不缴纳罚款甚至高达5万美元。严重的还会被判刑。其实这个法律早在1971年就有了,但以前并没有严格执行。FATCA将美国人需要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规定从存款扩大到如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其他海外金融资产。美国国税局欢迎中国人举报移民美国的华人隐匿银行存款、房产等资产,美国国税局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涉税金额15%~30%的奖励。
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规定所有想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从2013年1月1日起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存款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公民账户信息,否则就被视为与美国政府不合作。对于不合作的金融机构,若有美国来源所得,美国将对其总收入(而不是净收入或利润)征收30%的惩罚性税收。
每年4月15日是美国公民申报上一年度纳税的截止日期,可以自行在网上填写表格,也可以请专业人士代为填写。美国纳税原则是主动自觉申报,如果一旦被审计查出,将会面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
笔者举一个洛杉矶朋友的事情为例:一个原为国内企业高管的新移民,到美国后因为语言问题无法求职,所以在华人区开了家山西刀削面馆,生意红火且都是现金收入。这引起税务单位的注意,所以派了一个审计人员每天假装客人,观察其每天刷卡及现金收入的比例。一个月之后出了一个审计报告,指出报税不实并罚款25万美金,老板只好认罚,红火的刀削面馆正式关门。
那美国绿卡持有者应该如何合理避税呢?这里有几种合法的避税方式来避免个人缴纳很高的税收,第一种是通过公司持有个人财产,并在家中保留一位中国籍家庭成员而不要全家都拿美国身份。
第二种是利用赠与规定:在美国一个人一生能赠与他人100万美元,每年每人可以赠与1 .1万美元。如果1年内的赠与超过这个数额,就要向税务局申报;也可选择不交赠与税,即把赠与从将来的150万遗产免税额中扣除,但要事先申报。
第三种是账面增值变现:根据美国征税的原则,一般只针对已实现的收入征税,即财产在买卖或转移时才征税。若财产还未转移,账面上的增值是不征收增值税的。最简单的办法是在报到前,把账面增值未实现的收入换现,例如把股票抛售、房地产过户。待到获得身份后再用手上的现金投资新的股票和房地产。
第四种则是客户自己计算在中国交出的税,中美于1984年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根据协定,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已按照中国税率缴纳完税款,只需向美国提供相关缴税证明,即可免除相应数额的纳税义务。鉴于两国间的税率并不一样,同样收入,中国纳税数额如多于美国,则不再补缴;如少于美国,则还需要补缴。
当然也有许多人在思考放弃美国身份,事实上美国公民放弃美国国籍的程序相当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办完。此外,即使放弃美国国籍,也不一定能够逃脱交税义务。因为美国政府可要求放弃国籍者补交放弃国籍前五年隐匿不报海外资产而逃避的税收和罚金。
离岸信托和国内信托
即使离岸信托已经成为国内高端金融市场讨论的重点,但仍有许多从业人员对此仍然望文生义,乃至于对基础架构都不甚明了。 离岸信托是一个法律架构,不是国内以信托公司为平台设计的。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由于不同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律条文有明确衡平法相关的保护政策,使得“信托资产”与“个人资产”受到区隔, 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够获得保障。同时具有避免资产遭受“罚没”风险、债务风险,并由于信托的长期存续性以及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性,信托安排有助于减免遗产税等功能。
英美法系信托法的保护力度,较之中国国内信托强得多。英国信托法明示当受托人获得委托人财产后,受托财产经过几次转卖,信托下的受益人最后都可以把财产追溯回来。而相对英国信托的物权关系,建立于合同之上的中国信托更像是一个债权关系。合同架构下无法独立出来单独做一个脱离合同法的新产物。另外,日本、韩国、台湾那些信托也是合同法下做的信托。
中国的信托是委托人为了受托人的利益签订合同,在明确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后,信托才能成立。而在英国,委托人本人就可以设立一个信托,比如委托人宣誓后就可以成立一个遗嘱信托,不需要合同形式。
反观中国,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还未具备开展离岸业务的能力,国内的信托公司只能在中国本地进行经营,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国内的信托公司没有办法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并且能够完全适应中国模式的境外高端法律税务专业人才的难寻、境内外合规配合等等问题皆成为国内信托走出去的障碍。
本文发表在《财富管理》杂志2014年5月刊上,转载请标明来源、作者。微信号:wealth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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