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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实践案例展播(21)|数字加密货币交易的反洗钱思考——以比特币为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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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实践案例展播(21)

- 选送单位:广发证券 -

为推动行业反洗钱工作经验交流,协会面向会员单位征集反洗钱实践案例,银行、保险、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会员积极投稿,较好反映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新成果,为此协会汇编相关案例,形成系列专题陆续推出。

一、数字加密货币的总体概况

以比特币(BTC)为代表的数字加密货币是在金融科技创新推动下产生的新型货币形式。目前各类数字加密货币超过2000种,总市值超过11000亿人民币,其中比特币总市值超过7000亿人民币,占比超过60%。基本上,各类数字加密货币都是参照比特币的原理进行开发和交易,因此本文以比特币为例开展论述。比特币是基于密码学、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去中心化传输模式的电子加密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通过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并依托于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其形成的去中心化支付系统解决了交易信任问题,通过使用工作量证明机制、点对点网络和时间戳对公开的交易进行记录,交易双方在不需要第三方机构的情况下,也能正常进行比特币交易。

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发布比特币白皮书,详细阐述了比特币的运行机制。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区块链的创世区块被中本聪挖出,并产生了50个比特币的区块奖励,标志着比特币的正式问世。2009年1月12日,Hal Finney从中本聪处获得10个比特币,由此产生了第一笔比特币转账交易。之后各类加密数字货币也陆续开发出来。

二、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存在的洗钱风险

作为金融创新工具,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创造了新的支付模式,不少学者对其技术创新给予肯定,但其具备的特点使其天然成为洗钱犯罪的好帮手。专门研究数字加密货币反洗钱的公司CipherTrace发布的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数据显示,通过加密数字货币方式收取的犯罪(黑客犯罪、盗窃、区域链诈骗和侵吞等)赃款近三年(2017-2019年)来呈爆发态势(如图1),其中2019年比2018年更是增长了159%,达到45.2亿美元。其中更有97%的勒索软件使用数字加密货币作为收款方式。

(图1:2017-2019年加密数字货币涉及的犯罪赃款统计表)

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成为不法分子热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工具主要是基于比特币的以下特性:

01

去中心化排除了第三方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的介入。

传统的反洗钱方式依赖于金融机构对用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识别和登记。而比特币网络采用分布式记账的方式,不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其每一笔交易都被公开记录,并同步到整个区块链中,人人可查,并采用了特殊的数据结构、时间戳和工作量证明进行计算的共识算法,保证了区块内交易记录无法被篡改。也就是说,在比特币的去中心化模式里,第三方机构既没有发行比特币的权利,也无权记录和管理用户信息,因此身份识别、交易记录登记等反洗钱措施无法实施。

02

匿名性和隐蔽性成为对抗身份识别的优良盾牌。

比特币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SHA-256)的方式对个人身份进行确认以及对资产进行加密保护。采用公私钥配对的匿名方式完成交易,用户可以在比特币区块网络建立一个或多个钱包(公钥),不需要上传任何有关身份信息的证明资料,只要拥有私钥,就能真正掌控对应钱包中的比特币。所有交易都是匿名进行的,其他用户在查询区块交易记录时,只能查询到某一地址向另一地址转账的比特币数量,无法将交易双方锁定为某个具体的人,因此不会泄露个人信息。这类似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信息,单笔交易的时间和数量被公开,但无法将这些信息确定到某个具体的人。为了增加追查难度,洗钱者还可以雇佣“替身”,替身们再使用匿名的电子钱包、无痕的VPN网络,甚至使用专门为交易而“优化”的智能设备来购买数字加密货币,再通过数字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和混币服务(Mixing services),例如Bitmixer、Helix等,洗钱者可以使用假的钱包地址并变更交易路径,以最终消除审计证据。前述交易模式至少存在两个洗钱风险点:一是监管部门难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这为犯罪分子通过注册不同的钱包地址进行资金拆分、多次转账,模糊非法资金来源提供了可能;二是当判断某笔交易可能存在洗钱风险时,匿名和隐蔽特征给监管部门追查资产带来障碍。

03

高效便捷的跨境支付功能既避开了外汇管制和汇率风险,又能进行黑钱清洗。

比特币通过工作量证明(Proof-of-Work)的方式于网络节点“挖矿”产生,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具有非主权性,与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有显著区别。比特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的便捷高效地流转,避免了外汇管制和汇率风险,它的流通性是传统货币无法比拟的。通过交易,不法分子可以将比特币跨境转移至监管宽松的国家,然后兑换成法定货币或直接用于消费(目前有些国家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完成黑钱清洗。

三、各国对数字加密货币洗钱风险的应对及监管情况

目前,各国对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认知和监管态度不一,并仍处在动态变化中,有的国家采取了禁止措施,如中国禁止了数字加密货币的交易、数字加密货币与法币的兑换及首次发行代币(ICO);多数国家则出台相关规则予以管理和指导,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也有国家放任不管,如荷兰(见图2)。总的来看,监管规则越来越细,越来越严,2019年6月FATF提出了Travel Rule,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s,Virtual Assets Services Providers)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和维持交易发起人的姓名、账号、物理地址、受益人姓名及受益人账号等交易信息。2020年3月,在欧盟严厉的5AMLD( the 5th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基础上,英国又推出了更严苛的规定,要求对法币兑换(法定货币与数字加密货币兑换)、币币兑换(数字加密货币兑换)、虚拟资产服务商、首次发行代币或提供数字加密货币ATM机等行为,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管、保持交易记录及可疑行为报告等行为。

图2:各国反洗钱监管现状

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的存在。2017年9月,我国央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虚拟资产服务商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虚拟资产服务商将服务器迁至监管薄弱的地区,但仍继续向境内提供数字加密货币的交易服务(例如火币网所属的Huobi Global Limited.是一家根据塞舌尔共和国相关法律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而币安网则由注册在新加坡的公司运营),即犯罪分子仍然可能通过这些虚拟资产服务商进行洗钱活动而又无从监管。

目前,已有多起通过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交易进行洗钱的真实案例。例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许某通过在乐酷达公司注册的账号,利用“OKcoin”交易平台,分34笔购买比特币553.0346个,并同时进行提币业务,先后分4笔将购买的553.0346个比特币全部提出平台,转移到比特币钱包,后在澳门地下钱庄将比特币卖出完成洗钱。2014年9月,美国比特币基金会 (Bitcoin Foundation) 前副主席、BitInstant 网执行官Charlie Shrem 施兰被指控参与洗钱,并在美国著名网络黑市 “丝绸之路”(Silk Road )上不法交易了价值100多万美元的比特币,并最终获刑2年。更有甚者,在我国已经禁止ICO发行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以ICO进行诈骗活动仍然屡禁不止,图一显示2019年通过加密数字货币诈骗和侵吞财产的金额远超过其他犯罪行为的金额。

四、政策建议

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具有如上文所述的特点使其天然成为洗钱的优选工具。笔者认为应加强反洗钱监管,更好地化解比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的洗钱风险。

01

遵循FATF建议等国际标准,完善反洗钱监管规则

一国禁止后,虚拟资产服务商或犯罪分子则会把公司和服务器转移至监管薄弱的地区或国家,以逃避监管。反之,如果允许虚拟资产服务商在境内提供相关服务和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和兑换等业务,则可以将其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制订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为此可参照FATF指引或英国的反洗钱措施,例如FATF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应保留客户全部的交易记录和对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措施至少五年,以便这些信息可以重构并便捷地提供给监管机构。我国监管部门也可以进行同样的操作:制订制度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建立实名制系统、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和建立内部控制等制度,同时对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内容和交易记录保存至一定年限等。

02

以技术提升监管水平,以检查压实责任

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因此监管部门也应当提升监管水平,积极探索智能监管方式,提升科技化监管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反洗钱信息管理的数字化,推动数字加密货币交易者洗钱风险的识别、监测、分析、预警及报告的智能化,并建立基于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的监测模型,不断提升在数字化客户身份识别、智能化风险名单监控、系统化机构风险评估、可疑交易识别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以对非法活动进行提前预警和有效防控,并形成技术威慑。

在建立相应的制度后,监管部门应开展常规化的现场与非现场的反洗钱检查,压实虚拟资产服务商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实施合理的激励与惩罚措施,对尽职尽责的虚拟资产服务商可以豁免检查和减少保证金,对反洗钱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则增加检查次数、提高保证金金额、暂停/停止业务,直至吊销牌照退出市场。

03

积极推动全球合作,加强国际反洗钱协同监管

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具有全球化特征,仅靠一国之力难以防范和打击,而目前各国对数字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和套管真空的现象。因此加强国际范围内的反洗钱协同监管尤为重要,各国监管部门应勠力同心,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认识上,各国监管部门在应达成一致,共同遵循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标准和指引;行动上,以FATF和国际反洗钱机构制订的各项标准为行动准则;技术和信息上,倡导共通共享,相互借鉴反洗钱先进经验,分享反洗钱监控技术和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打击利用数字加密货币从事的非法活动,为数字加密货币交易创造合规、安全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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