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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脸平安普惠:“不普惠”也不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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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观新金融

不支持逃废债,但更不支持企业逃避问题与责任,平安普惠“不普惠”借款人最知道。

近几天,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两个判决书在业内引起热议,不仅涉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普惠担保”)、还涉及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平安普惠小贷”)。简单来说,即徐州中院认为,两家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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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话版案情回顾:

2015年9月21日,李福春找平安普惠小贷借钱,由平安普惠担保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万,期限为24个月,按月结息,月利率为0.70%。不过,按照两份合同约定,李福春需要向平安普惠担保支付前期服务费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6729元(按月支付)、管理费20160元(按月支付)。除此之外,《保证合同》还规定了滞纳金、追偿费用等。因此,李富春最后收到的贷款到账数额实际上为135800元。

然后,李福春还了一部分后,逾期了。于是,平安普惠担保在2016年5月19日先向平安普惠小贷代偿了剩余欠款本息共126976.47元,然后向李福春追偿,无果。平安普惠担保便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李福春向其支付代偿金额126976.47元、担保费4480元、管理费13440元、代偿滞纳金共计64757.9元(以代偿金额126976.47元为基础,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照0.1%/天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以及律师费35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结果:一审院方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驳回了平安普惠担保的起诉,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审,是平安普惠担保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诉讼,但院方同样认为平安普惠担保与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步伐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平安普惠担保诉求再次被驳回,维持原判,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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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两高两部如何定义: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贷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按照《意见》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放贷行为须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首先,是具有高利放贷行为。即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另外,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所谓的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另,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之一:(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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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不普惠”也不无辜

对比两高两院发布的《意见》,再来看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便不难发现虽然争议仍存,但平安普惠其实“不普惠”也不无辜。

首先,法院判决中明确指出:平安普惠担保与平安普惠小贷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步伐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关联公司这一点自不必说,平安普惠担保和平安普惠小贷其实是‘一家人’。而普惠小贷在明知是关联公司的前提下,让平安普惠担保做担保方,并通过担保方式对借款人收取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追偿费用等各项费用,因而平安普惠担保到底是真正意义上起到防控风险的‘担保’作用,还是扮演用其他名目收费规避利率红线的作用?”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对周观新金融表示,虽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用关联公司作为担保方,但按照《意见》规定来看,通过关联担保公司规避利率红线的做法颇有争议,这很明显是关联公司“左手倒右手”的游戏。

上述已提到,《意见》明确规定,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只要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因此,若将上述案件中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计算在内,平安普惠的总合利率已经逼近35%,但裁判文书网并未将合同内容挂出,因而无法判断是否还涉及其他费用,如果还有其他费用,超过36%红线是大概率。”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表示,这仍需借款人进一步举证。

不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按照目前司法解释,即超过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让关联公司出面担保,其实就是变相的提高费用。”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敬律师对周观新金融表示,“《意见》指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监管机构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有牌照的金融公司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出借人找关联公司做担保,并无明文规定不可以,但平安普惠小贷此举显然是变相提高了费用,不违法,只是利率超过24%且逼近36%红线,不应受到判决的支持。”

方颂认为,对于平安普惠小贷这类持牌机构利用关联公司大量放贷且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应该是地方监管依法加强行政约束和监督,不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因为这虽涉嫌“违规”但并不一定“违法”。

朱敬律师同样认为,利用关联担保公司变相收费是“违规”不违法,监管应加强约束,但不应该由公安机关介入。如果最后公安觉得不是犯罪不受理,案子会回到法院继续审理,最后判决结果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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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声明,是自知理亏?

但是从平安普惠的第一份回应来看,显然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且对法院判决结果很不服气,直接在声明中强调判决结果“与我司实际业务情况完全不符”,并认为自己“不存在多头收费”问题,且“理应收到法律法规保护”。

不过,该声明发完之后,平安普惠似乎自己也意识到不妥,又删了重新发一份,不再提及收费、业务问题:

至于为何要删了重发,截至发稿前,平安普惠相关负责人并未正面回应。

后记:

公子反对一切“逃废债”的行为,但同时也反对企业逃避责任的行为。不少业内人士也都在受访时对公子表示,按照案件中的利率来看,平安普惠距离“普惠”相去甚远,虽不至“犯罪”但违规之嫌难脱,且作为一家持牌机构而言吃相难看。业内都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但不影响一个大企业应该有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不一定体现在做多少公益活动和公益宣传,而是恪守律己,有直面问题的担当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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