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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滚动播报 10.16 14:36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清晰界定各类型养老机构范围。兜底保障型机构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公办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机构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机构为完全市场型机构。二是分级分类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对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收住政策或给予相关补助,切实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稳民生的基础作用。对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让政府投入的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群众。对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对医养结合服务允许根据成本增加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动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积极性。对社区养老服务,全托床位在10张以上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借鉴部分地方的有益经验做法,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明确上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为服务机构自行定价提供指引。三是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总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政府指导价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注重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共同支持相关养老服务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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