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两家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涉及这两男一女
北方法制报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6)吉 0802 执保 1948 号
1.被悬赏人:
姚东彬,男,1983 年 10 月 1 日生,身份证号:2208021983100*****。
2.被悬赏人:
寇亚丽,女,1982 年 3 月 13 日生,身份证号:2208021982231*****。
悬赏事项:
因姚东彬、寇亚丽未履行本院(2026)吉 0802 民初 2145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姚东彬、寇亚丽财产线索和人员下落,凡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悬赏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实际执行回款的 5%,对于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名下房产、车辆并被人民法院证实属实的,每条给予举报人 2000 元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时间:
2026 年11月 6 日至 2027 年11 月5日二十四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17604468133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05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吉0104执2406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温铁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温铁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温铁柱,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星宇花园北斗园1栋6单元712室,公民身份证号:2201811982071*****。
二、执行依据
(2024)吉0104刑初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3460.37元、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悬赏期限
自2026年11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
五、悬赏条件
能够准确提供被执行人温铁柱本人下落及实际居住地点;能够准确提供被执行人温铁柱财产线索,经朝阳法院控制核实后,确实可执行的。
六、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
对于提供未被法院及申请人掌握的财产线索,由法院依法有效控制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6年11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1-88559268(迟法官)
0431-88559222(执行事务中心)
举报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楼
立案大厅执行事务中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内容来源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