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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文化遗产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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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一个突出特点是将法治建设作为提升文化遗产治理能力的核心支撑,系统构建包括完善立法、部门履职、安全执法、督察问责、普法共治、国际履约在内的全链条法治体系,明确健全部门协同履职机制、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全面整治安全隐患等刚性要求,为新时代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构建上下衔接、完备的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规划》明确提出“十五五”时期国家文化遗产立法的三大重点任务:一是推动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这是《规划》中最具标志性的立法任务。长期以来,文物、非遗等各类文化遗产在规范、管理上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难以满足“大保护格局”对系统性保护的要求。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文化遗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统一界定文化遗产的概念、分类、保护原则,统筹各类文化遗产资源,统一规定各项基础性制度。二是部署修改现行法律法规,《规划》部署贯彻落实已修订完成的文物保护法,同时明确提出推动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修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三是补齐单项法规短板,细化配套制度规则。《规划》针对历史文化街区这一保护对象,明确提出要“强化法制保障”;针对红色资源、传统村落、古籍保护,要在“十五五”时期加快完善制度建设,补齐这几类特色遗产的制度短板,使其从政策驱动转向依法治理。

健全中央和地方责任体系,依法落实各部门履职尽责要求。《规划》明确规定“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格局”。要根据这一要求,进一步细化各级各部门法定职责,理清权责边界,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法治工作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全面领导本地本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宣传部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统筹保护传承、宣传弘扬、价值阐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抓好日常保护管理、项目审批、监督检查、行业执法;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公安部门持续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查办涉文物案件;司法行政、检察、法院部门强化法制监督、公益诉讼和司法保障。

筑牢安全执法底线,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全面整治安全隐患。《规划》专门作出“维护文化遗产安全”执法部署,要求建立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监测预警指挥处置体系,提升文化遗产应急管理能力。要持续保持文物执法高压态势,从严查处、重拳整治、常态震慑。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线索移送、联合巡查、快速处置机制,依托遥感监测、智能预警、日常巡查构建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实现违法苗头早发现、安全隐患早整改。防止重用轻保、重旅轻文、过度商业开发现象,依法规范活化利用行为,坚决整治破坏性修缮、违规改造、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以严格执法维护文化遗产本体安全。

健全督察问责机制,强化行政监管与司法协同共进。《规划》明确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将文化遗产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层层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项目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约谈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缺位、整改不严,造成文化遗产损毁灭失的严肃追责问责。按照《规划》要求,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公益受侵害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督促依法履职,做到有责必追、违法必究、损失必补,构建全方位的法治监督制度。

深化法治宣传引导,营造全民共治法治氛围。按照《规划》提出的“强化法规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要求,持续推进文化遗产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普及化。面向党政干部、行业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法治培训,提升依法决策、依法管护、依法履职能力;面向建设单位、文旅经营主体强化法治警示教育,明确法定责任和禁止红线。广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全民行动,推动遗产保护进校园、进教材、进社区、进乡村,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媒体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持续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守护、依法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

严守国际履约准则,统筹国内法制与涉外法制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履行文化遗产领域国际公约”,我国作为多项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缔约国,应恪守国际准则,坚持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有机衔接,主动履行遗产保护、传承展示、监测管理、杜绝非法流失等法定国际义务,积极推进世界遗产、人类非遗、世界记忆项目、农业文化遗产等各类名录的申报储备,健全申报机制;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提升专项行动,按期完成国际履约报告,持续提升世界遗产精细化保护水平;主动参与国际保护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积极输出中国保护理念和治理经验,以高水平涉外法治工作展现大国责任担当。

(作者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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