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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滚动播报 11.07 19:10

(来源:冀时新闻)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9日起,我省地面气压场减弱,转南风影响,整体湿度升高,大气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我市可能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影响,按照省生态委办工作部署,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26年11月9日12时起,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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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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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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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1.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6年4季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固定源清单》执行红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50个重点行业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所属行业绩效最低等级进行管理;对50个重点行业之外新验收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按《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进行管理。

3.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包含涂装工序但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汽车、摩托维修服务业,停止调漆、喷涂、烘干、打磨工序。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办理通行证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单位、施工工地应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允许运输的,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纳入施工扬尘源应急豁免清单内的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利用“基坑气膜”等密闭施工方式,且使用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可用型号的可使用最严排放标准燃油机械)的施工工地,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保洁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各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通知到各工业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等,组织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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