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法解读:汇聚公益保护合力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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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检察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十多年来,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发挥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汇聚公益保护合力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表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履职,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和重要制度成果,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
据介绍,检察公益诉讼法共6章53条,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提起诉讼,审判,执行,附则。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内容和程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案件管辖,法律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行为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办理。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于立案调查和诉前程序,法律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在与行政机关沟通后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明确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涉外检察公益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