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战江北交所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股权激励借款还款详情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11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信息显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布关于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4222)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该文件是律所针对北京证券交易所2026年9月17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欣战江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作出的专项回复,作为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次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问询函中涉及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说明。2020年12月欣战江实施第一轮股权激励,通过设立常州欣润作为股权激励平台,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管理层或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核心团队成员,部分资金紧张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建华及其配偶提供借款用于间接持股出资,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仅可用于该出资事项,借款期限5年,年单利利率为0%。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激励对象的借款还款情况如下:
| 序号 | 借款人 | 在公司任职 | 出资金额(万元) | 拆借金额(万元)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偿还金额(万元) | 待偿还金额(万元) |
|---|---|---|---|---|---|---|
| 1 | 高翔 | 原董事、原副总经理 | 240.00 | 70.00 | 70.00 | - |
| 2 | 童维红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200.00 | 150.00 | 80.00 | 70.00 |
| 3 | 杨照福 | 安环部副经理 | 130.67 | 130.67 | 65.67 | 65.00 |
| 4 | 蒋义俊 | 设备部经理 | 120.00 | 80.00 | 30.00 | 50.00 |
| 5 | 何火平 | 销售部经理 | 102.67 | 60.00 | 35.50 | 24.50 |
| 6 | 李兵 | 副总经理 | 80.00 | 70.00 | 70.00 | - |
| 7 | 李众 | 董事、产品开发部经理 | 80.00 | 50.00 | 40.00 | 10.00 |
| 8 | 王建兰 | 财务部会计 | 20.00 | 20.00 | 20.00 | - |
| 9 | 藏国军 | 生产技术部前纺工艺主管 | 20.00 | 20.00 | 20.00 | - |
| 10 | 李红 | 行政人事部副经理 | 20.00 | 20.00 | 20.00 | - |
| 11 | 徐平虎 | 设备部电工 | 20.00 | 20.00 | 20.00 | - |
| - | 合计 | - | 1033.34 | 690.67 | 471.17 | 219.50 |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童维红、杨照福、蒋义俊、何火平、李众5人合计待偿还借款219.50万元,上述5人因房贷、子女教育、父母医疗等刚性家庭支出导致个人可支配资金阶段性紧张,未能在原借款协议约定的5年期限内足额还款,2025年12月5日顾建华与该5人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剩余未还借款予以展期2年,延长期限内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经核查,该5人除房贷外无其他大额负债,2025年度薪酬区间为27.35-47.30万元,具备对应清偿能力,自2020年股权激励实施以来欣战江未进行过利润分配,激励对象未通过持股平台获得现金分红,还款来源为个人薪资及家庭积累所得、亲友资金支持等,2026年初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蒋义俊、童维红、李众已分别还款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核查后出具明确意见,确认不存在激励对象代实际控制人顾建华或其他主体持股的情况,相关借款事项不会导致相关人员形成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也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和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核查履行了调取借款协议、还款凭证及对应银行流水、访谈相关人员、获取补充协议、查阅个人征信报告、核查公司分红记录、收集相关人员承诺函、核对公司员工花名册等核查程序。
点评分析
本次针对北交所二轮问询的专项法律回复,清晰披露欣战江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还款进度及展期安排,明确相关安排合规,扫清了北交所上市推进中的股权激励相关合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