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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现房销售细则落地:在途项目分类过渡,现房定金不超5%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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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商中国

11月6日,重庆出台现房销售细则,成为全国第22个落实“8·28”地产新政的城市。

重庆细则对在途项目分类设置过渡安排,明确新出让土地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土地余款可两年缴清、现房销售定金不超过总房款5%,并在公积金放款、分阶段验收等方面作出弹性安排。

在途项目分两类处理

细则提出,8月28日后新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对在途项目,重庆分两类处理:

一是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工规证”)但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后续楼栋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按原有政策执行,不设期限。

二是8月28日(含)前已拿地未取得工规证,以及8月28日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拿地的,经评估风险、确保按时建成交付并函告市住建部门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办理预售许可。

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工规证(含部分取得)的存量商品住房预售项目,符合预售资金监管和银行保函置换等政策要求的,可按照既有规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能够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2028年底前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存量项目公积金放款按旧规

细则明确,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项目,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可以按照原规定执行。

中指研究院西南大区总经理汪勇认为,公积金贷款发放时点不受新政“竣工备案后发放”这一新约束的限制,是重庆细则中企业感受较为直接的弹性安排之一。这一安排实质上是针对存量项目在公积金放款节奏上留出了弹性空间,有利于平滑新政对存量项目回款周期的冲击,稳定购房需求与去化节奏。

现房销售土地余款可两年缴清

细则提出,8月28日(不含)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款在30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一年内缴清。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不计利息。新出让土地实行现房销售的视为特殊项目。

汪勇指出,重庆明确“新出让土地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视为特殊项目”,即现房销售项目可享两年免息分期。该机制在全国属于较宽松梯队,实行“一年为原则、现房等特殊项目可两年”的触发式安排,政策激励导向明确。

同时,配合现房销售制度,重庆探索建立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服务机制。积极落实房地产开发环节据实征收税收政策改革要求。

现房销售定金不超过5%

细则明确,8月28日起,新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现房销售的定金不超过总房款的5%。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开发企业须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按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支持分阶段验收与“交房即交证”

重庆支持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实行“±0.000以下”和“±0.000以上”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据开发项目分期分标段(楼栋)建设计划,进一步细分建设内容,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

同时,支持项目加快验收交付。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分期分标段(楼栋)建设情况,可先行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根据开发企业意愿,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可选择单独进行规划核实验收。对已满足局部验收消防安全条件的部分,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工程档案,最迟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机构。

另外,支持“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深化“新房购置一件事”服务。

责编:战术恒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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