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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中金行投资管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拒不改正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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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83号),针对四川中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相关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次处罚指向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规情形。

此次处罚是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企业信息公示监管力度、清理失联异常市场主体的典型执法案例,旨在维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与公示秩序,保障市场交易相关方的知情权与交易安全。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83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中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四川中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随即启动核查程序,最终确认该企业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登记住所失联的双重违法情形,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适用条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四川中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两年未履行年度报告报送义务。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的年报信息,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佳乐广场1号楼9层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结合前期实地核查、电话联络均无法找到该企业的情况,依法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初步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于后续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该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核心线索固定相关证据,案件于2026年9月10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91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执法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即视为完成送达。当事人在法定公告期及后续法定时限内,均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案件审理认定,四川中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限要求,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次行政处罚的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中金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朱江,所属行业为其他金融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佳乐广场1号楼9层。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泸州分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整改,且登记住所失联,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分公司本就无参保人员、长期停业,此次处罚直接终结其经营资格,也对总公司合规管控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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