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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未改正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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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编号为泸市监处罚〔2026〕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针对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

该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刚性要求,警示全市经营主体需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正常联络核查,避免因长期失联、怠于履行公示义务触发严重违法惩戒。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56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随后依法启动案件核查程序,最终查实该企业多项违反企业信息公示及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走完全部法定程序后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年报,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监管部门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7号6幢2-2号住所邮寄专用联络信函,两次邮件均无人签收,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寄送文书、前往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尝试对接当事人,均未找到相关人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随即依法启动立案程序,指定办案人员毛洪平、伍军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事项开展证据收集工作,案件于2026年9月8日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287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始终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办案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研判认定,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报公示时限的要求,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欧顺银,所属行业为其他金融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7号6幢2-2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欧顺银60%3600万元人民币
杨玉兰20%1200万元人民币
钟祥福20%1200万元人民币

点评分析

本次四川金雨投资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暴露出企业合规管理的严重缺位:既未按规定履行连续两年的年报公示义务,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补报改正,还存在登记住所失联的问题。此次处罚直接导致企业主体资格灭失,相关责任人也将伴随后续失信联动约束,为怠于履行基本公示义务、漠视监管联络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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