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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新顺矿业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异常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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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82号),针对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违法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针对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82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存在多项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执法人员随即启动核查程序,围绕相关线索全面固定违法证据,最终依法完成全流程案件办理并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连续两年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后续监管过程中,执法人员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先后两次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出现无人签收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可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无法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叠加,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适用条件。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邮寄文书、前往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尝试对接当事人,均未能找到相关人员,该情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随即按管辖权限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专门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核心线索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案件于2026年9月8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执法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20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始终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执法机关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要求,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后依法视为完成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限要求,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魏开勇,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云峰村六社。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魏开勇91.8333%2755万元人民币
丁兴先8.1667%245万元人民币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完全缺位,既未按规定连续两年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及时补报整改,还存在登记住所失联的问题。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主体资格灭失,相关责任人也将伴随后续失信联动约束,为漠视基础合规义务付出了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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