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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浩丰物资因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异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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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150号),披露对泸州市浩丰物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该处罚针对涉事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作出。

本次处罚是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性开展的专项核查落地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义务的刚性约束,督促辖区内经营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保持登记住所信息有效性。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150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市浩丰物资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线索,经立案后完整开展核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法定流程,最终确认涉事企业多项违法事实,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适用情形。

主要违法事实

经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泸州市浩丰物资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该局此前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一段3号楼10号门市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结合前期电话联系、实地核查均无法找到相关经营主体的情况,依法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长期处于停业状态。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无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实地走访注册地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该局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于2026年9月11日完成案件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8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后依法视为送达。截至公告期满,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案件审理认定,泸州市浩丰物资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义务性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该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市浩丰物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陈伟强,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一段3号楼10号门市。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陈伟强60%120万元人民币
洪文坤40%80万元人民币

点评分析

本次浩丰物资被吊销营业执照,暴露出企业合规意识极度缺失,既未按规定连续两年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补报改正,还长期脱离登记住所失联,直接导致主体资格被强制终止,相关责任人后续将被纳入失信约束,经营活动全面受限,代价十分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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