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东汇汽车贸易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未改正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为泸市监处罚〔2026〕225号,针对江苏东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指向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
本次处罚信息严格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相关规定作出,市场监管部门全程履行法定核查、告知程序,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合规性与严肃性,相关处罚决定已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225号 |
| 当事人名称 | 江苏东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江苏东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随即启动核查程序,逐步确认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经营场所失联等多项违法情形,最终完成全流程案件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江苏东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连续两年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同时监管部门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蓝天路1号2-A4号住所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法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寄送文书、前往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尝试对接企业,均未能找到相关负责人,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登记管理法规,该局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收集完整证据链,案件于2026年9月11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0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限要求,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江苏东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陆士顺,所属行业为租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参保人数1人,注册地址为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蓝天路1号2-A-4号。
点评分析
本次泸州分公司遭吊销执照,暴露出我们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登记经营场所失联,后续也未及时整改移出异常名录。该处罚直接导致分支机构经营资格灭失,相关负面信息已向社会公示,也对总公司品牌声誉造成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后续我们将全面排查所有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