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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大江混凝土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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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323号),针对泸州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期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且无法通过登记住所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源于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始终未完成整改,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均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最终触发了相关法规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置条件。

本次处罚的相关核心信息如下表所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323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泸州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存在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法规的情形,随后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最终查实该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年度报告且失联的完整违法链条,依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核查,泸州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监管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同时满足。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实地前往企业注册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该企业相关人员,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后依法申请立案,由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围绕该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收集完整证据链,案件于2026年9月8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242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监管部门依法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泸州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结合全案调查取得的证据,该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李高珍,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5号17幢6层1单元1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四川大江恒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5000万元人民币2056年12月31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管理完全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整改,且登记住所失联,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微型独资企业,该行为直接导致主体资格灭失,后续清算注销等流程将产生额外成本,也会对全资股东的信用记录造成连带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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