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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晚霞商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被列异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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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105号),披露了针对泸州晚霞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该涉事企业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相关规定开展,全程履行法定调查、告知及送达程序,保障了市场主体监管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105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晚霞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晚霞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随即启动核查程序,后续逐步确认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失联等多项违规情形,最终完成全流程案件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晚霞商贸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法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监管部门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226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发现当事人长期停业、疑似失联的线索后,初步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确认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后正式立案,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核查工作,围绕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于2026年9月8日完成案件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监管部门依法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完成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泸州晚霞商贸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限要求,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监管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条款,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晚霞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王家玲,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226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宋德铭66.6667%20万元人民币2001年3月6日
王家玲33.3333%10万元人民币2001年3月6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泸州晚霞商贸遭吊销执照,暴露出企业合规意识极度缺失,既未按规定补报年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及时更新经营联系信息,最终因长期停业失联触发顶格处罚。该处罚直接终结企业经营资格,相关责任人后续也将面临失信联动约束,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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