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一皮业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异常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308号),针对泸州天一皮业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合规管理、清理失联异常市场主体的典型执法举措,旨在维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与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性。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308号 |
| 当事人名称 | 泸州天一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天一皮业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存在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法规的行为,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最终查实该企业多项违法事实,走完全部法定程序后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天一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连续两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仍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代桥村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叠加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要件。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前期排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寄送文书、赴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当事人,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依法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报、失联的核心线索收集固定完整证据链,案件于2026年9月8日调查终结。后续该局于2026年9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该局依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泸州天一皮业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限要求,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该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天一皮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黄世家,所属行业为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25万港币,实缴资本525万港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代桥村。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黄世家 | 100% | 525万港元 |
点评分析
本次泸州天一皮业被吊销执照,暴露出企业合规意识极度缺失,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整改,且长期脱离登记住所失联。该处罚直接终结了企业经营资质,也警示同类市场主体需严格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主动保持登记信息有效可联系,避免触碰合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