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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西部绿色产业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拒不改正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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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170号),对泸州市西部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针对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作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问题开展的专项监管处置。

本次处罚相关核心信息整理如下: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170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市西部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市西部绿色产业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随即启动核查流程,逐步确认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失联等多项违法情形,最终依法完成全流程案件办理并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市西部绿色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连续两年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的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后续监管人员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14栋1-1号先后两次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该情形被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初步发现当事人长期停业、联系渠道全部失效的异常状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专门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逐一固定相关证据,案件于2026年9月10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59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执法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后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泸州市西部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限的要求,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市西部绿色产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李春,所属行业为林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72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14栋1-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李春80%137.6万元人民币
李玲20%34.4万元人民币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整改,且未维护有效联系渠道导致登记住所失联。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经营资格灭失,相关责任人也将伴随后续失信联动约束,代价十分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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