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四建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经营异常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93号),对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针对涉事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作出。
本次处罚是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性开展专项核查后作出的典型处置,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义务的刚性约束,提醒全市经营主体按时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及时更新登记联系信息,避免出现合规风险。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293号 |
| 当事人名称 | 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随即启动核查程序,最终查实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登记住所失联的多项违法情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全流程案件办理后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已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此前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南高新区红星村石坝社农林局2号楼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同时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实地走访注册地址等多种方式核查,均无法找到该企业相关人员,企业长期处于无正当理由停业状态。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企业异常线索后,于2026年启动立案程序,由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经营异常名录存续状态、登记住所失联等核心要素固定完整证据链,案件于2026年9月8日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206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执法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期满三十日视为完成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相关规定,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杨正蓉,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58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5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南高新区红星村石坝社农林局 2号楼。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毕君全 | 70.7031% | 1455.07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何天群 | 11.8989% | 244.88万元人民币 | 2001年6月20日 |
| 余刚 | 1.8275% | 37.61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王晓东 | 1.8275% | 37.61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章劲松 | 1.8275% | 37.61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向延洪 | 1.8129% | 37.31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桑跃 | 0.9218% | 18.97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杨勇 | 0.9213% | 18.96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王晓梅 | 0.9213% | 18.96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朱文 | 0.9213% | 18.96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滕建川 | 0.9213% | 18.96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刘莉 | 0.9208% | 18.95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徐静 | 0.9208% | 18.95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刘晓洪 | 0.9208% | 18.95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方志云 | 0.9208% | 18.95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刘正刚 | 0.9062% | 18.65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 杨正蓉 | 0.9062% | 18.65万元人民币 | 2001年8月10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管理完全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登记住所失联、长期无正当理由停业,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实缴资本两千余万的建筑企业,该处罚直接终结经营资质,前期资本投入全部付诸东流,也给全体股东造成不可逆的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