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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董清商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异常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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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91号),对泸州董清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问题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旨在督促辖区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维护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交易相关方的信息知情权。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91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董清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泸州董清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随即启动核查程序,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失联等多项违法情形,依法完成全流程案件办理并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核查,泸州董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的规定,连续两年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此前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公司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年报,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69号1层附1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结合前期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均无法找到该主体的情况,依法认定其属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长期停业、疑似失联后,于2026年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围绕该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案件于2026年9月8日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62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视为完成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泸州董清商贸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限要求,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全案调查取证情况,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中“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明确规定,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董清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董清英,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69号1层附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董清英100%50万元人民币2034年12月31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泸州董清商贸合规意识极度缺失,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整改,且未维护登记住所的有效联系渠道,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直接终结了公司经营资质,也将对法定代表人后续任职、创业等产生连带限制,为所有小微市场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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