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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良玮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未改正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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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60号),针对四川良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相关违法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指向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60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良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四川良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随即启动核查流程,逐步确认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失联等多项违法事实,最终依法完成全流程案件办理。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四川良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的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平安路2号附8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寄送文书、赴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该企业相关人员,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办案机关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核心线索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案件于2026年9月10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30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办案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四川良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应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良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胡国良,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平安路2号附8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胡国良100%100万元人民币2043年8月4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极度缺失,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还出现登记住所失联的问题。最终营业执照被吊销,主体经营资格彻底丧失,作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相关责任人后续也将面临相应的失信约束,代价十分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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