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鑫融资租赁泸州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年报失联未改正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332号),针对天津开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是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问题开展的专项核查处置,通过多渠道核验确认涉事主体长期失联且未完成年报补报,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合规约束。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332号 |
| 当事人名称 | 天津开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天津开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存在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的情形,随即启动立案核查程序,围绕该主体的年报报送情况、经营场所联系情况等核心要素开展全流程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其相关违法事实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天津开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连续两年未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此前已被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公司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公司登记的住所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叠加,已满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该案调查工作,前期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寄送文书、赴企业注册登记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核验,确认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无法取得有效联系,随后围绕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况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6年9月8日完成案件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9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视为完成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天津开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樊云,所属行业为货币金融服务,企业类型为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2号1号楼第8层808号。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分公司合规管理完全缺位,既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长期失联也未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或主体注销手续。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经营资格灭失,相关责任人还将伴随关联信用惩戒,也给同类市场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