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江北日杂第一经营部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未改正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148号),对泸州市江北日杂公司第一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针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
此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长期失联、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开展的常态化清理行动,旨在维护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秩序,夯实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基础。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148号 |
| 当事人名称 | 泸州市江北日杂公司第一经营部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线索,针对涉事企业长期停业、失联的状态启动核查,最终确认其同时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多项违法情形,完整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市江北日杂公司第一经营部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连续两年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监管部门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小市下合街7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邮寄文书、赴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尝试对接当事人,均无法找到相关人员,其行为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符合本局管辖范围,随即依法申请立案。案件由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承办,围绕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核心事实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于2026年9月11日完成案件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7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限的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结合全案调查取证情况,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吊销泸州市江北日杂公司第一经营部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市江北日杂公司第一经营部成立日期1989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满丽萍,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小市下合街7号。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经营部合规意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改正,且未在登记住所实际经营、长期失联,完全漠视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定责任。此次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集体分支机构主体资格彻底灭失,相关责任主体还将被纳入失信惩戒范畴,后续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参与经营相关活动都会受到严格限制,也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必须严格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保持登记住所有效联系,主动维护自身信用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