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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联众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未改正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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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301号),对泸州联众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针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本次公开的处罚信息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情形与处置结果,为市场主体公示义务履行敲响合规警钟,也向社会公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清理失联异常经营主体的工作进展。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301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联众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联众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随即启动核查程序,最终确认该公司同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经营场所失联两项违法情形,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适用条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联众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监管部门先后两次向该公司登记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3幢楼20层1单元2001号住所邮寄专用联系信函,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停业、疑似失联的线索后,确认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依法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核查工作。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逐一收集固定证据,于2026年9月8日完成案件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9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认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相关规定,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联众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5月28日,法定代表人高建军,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3幢楼20层1单元200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徐远海51%510万元人民币
徐远成49%490万元人民币

点评分析

本次泸州联众联合投资有限公司遭吊销执照,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极度缺失,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拒不整改,还存在登记住所失联的问题。该处罚直接终结公司经营资质,相关责任人后续也将面临任职、投融资等多方面的联合限制,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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