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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盛佳商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被列异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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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41号),对四川新盛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相关经营主体资格将被依法处置。

本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要求落实不到位、失联“空壳”主体开展的清理整治行动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报公示义务的刚性约束,维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与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性。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41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新盛佳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主体核查工作中发现线索,执法人员通过多渠道核验确认涉事企业存在多项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行为,全程严格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核查,四川新盛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连续两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此前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年报,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同时,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平安路2号附7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结合前期电话联系、实地上门核查均无法找到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依法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长期处于停业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状态。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停业、联系不上的异常线索后,确认该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工作,围绕该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案件于2026年9月10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16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执法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四川新盛佳商贸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相关规定,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新盛佳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熊佑芬,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平安路2号附7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李江60%60万元人民币2053年12月31日
熊佑芬40%40万元人民币2053年12月31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四川新盛佳商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既未按规定连续两年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及时补报改正,还存在登记住所失联、长期停业的问题。此次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主体资格将依法终止,相关投资人后续也将受到相应信用约束,为漠视合规义务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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