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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尚景捷讯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未改正且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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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文号为泸市监处罚〔2026〕7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主体为广东尚景捷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该处罚针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作出相应处置。

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相关规定开展全流程调查,执法程序合规完整,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最终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76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尚景捷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线索,针对涉事企业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无法正常取得联系的异常情况启动立案程序,后续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完成全链条证据固定,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广东尚景捷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的要求,连续两年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视为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叠加,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情形。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送达、实地前往企业注册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执法机关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核心事实收集固定完整证据链,案件于2026年9月8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92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执法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要求,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案件审理认定,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适用情形。据此,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广东尚景捷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叶兰,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12号24幢5层0502号。

点评分析

本次泸州分公司遭吊销执照,暴露出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严重缺位的问题,既未按要求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经营场所失联也反映出日常运维完全失序。该处罚直接导致分公司经营资格灭失,也会对总公司的信用评级造成连带负面影响,为所有分支机构的合规运营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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