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家塑融合管业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未改正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12号),对四川家塑融合管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针对涉事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作出。
本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漏洞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落地案例,旨在强化经营主体年报公示义务落实,清理失联异常市场主体,维护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与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性。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212号 |
| 当事人名称 | 四川家塑融合管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四川家塑融合管业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存在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随即启动案件核查工作,最终确认该企业同时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登记住所失联的多项违法事实,依法走完全部法定程序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核查,四川家塑融合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后续监管人员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79号1层附1号”先后两次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叠加符合法定吊销营业执照的适用条件。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邮寄文书、赴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尝试对接企业,均无法找到相关负责人员,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确认该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后正式立案,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围绕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失联的相关情况开展证据固定工作,全量收集年报公示记录、经营异常名录认定文书、邮寄退件凭证、实地核查记录等佐证材料,案件于2026年9月23日完成调查终结。随后执法机关于2026年9月23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3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执法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公告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审议认定,四川家塑融合管业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报公示时限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最终作出吊销四川家塑融合管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家塑融合管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赵明高,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79号1层附1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赵明高 | 87% | 870万元人民币 | 2022年5月18日 |
| 龙国才 | 10% | 100万元人民币 | 2022年5月18日 |
| 郭军 | 3% | 30万元人民币 | 2022年5月18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极度缺失,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未及时更新经营场所信息导致监管失联。最终营业执照被吊销,主体经营资格彻底灭失,相关责任人后续也将面临任职受限等连锁失信惩戒,代价十分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