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利多贸易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异常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公示了文号为泸市监处罚〔2026〕2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主体为四川美利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次处罚针对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的相关核心信息整理如下: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204号 |
| 当事人名称 | 四川美利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四川美利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随即启动核查程序,逐步确认了该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失联的完整违法链条,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四川美利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二环路南二段606号1栋邮寄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根据相关规定可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叠加,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适用条件。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送达、赴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当事人,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后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证据收集工作,围绕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三项核心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案件于2026年9月23日调查终结。随后该局于2026年9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322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该局依法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四川美利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结合全案调查结果,该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美利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冯韵恬,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二环路南二段606号1栋。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冯韵恬 | 51% | 255万元人民币 | 2045年12月31日 |
| 陈昊 | 49% | 245万元人民币 | 2045年12月31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既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经营地址失联也导致后续整改通道完全中断。此次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主体资格将灭失,股东后续还需承担相应清算责任,相关失信记录也会对关联主体后续市场活动造成直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