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鑫盛装饰材料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未改正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文号为泸市监处罚〔2026〕13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泸州市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本次处罚指向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本次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完整披露了涉事主体的违法细节与处置流程,相关处罚信息已同步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合规的监管导向。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135号 |
| 当事人名称 | 泸州市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市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随即启动核查程序,逐步确认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失联等多项合规问题,最终完成全流程案件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市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连续两年未在要求的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直至案件调查终结仍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胜利街一幢一层十九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结合前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注册经营地址均无法找到该企业的核查结果,依法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停业、无法取得联系的线索后,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由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核心事项收集固定证据,案件于2026年9月8日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79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该局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泸州市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市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蒋锐,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龙马潭区胜利街一幢一层十九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蒋锐 | 60% | 30万元人民币 | 2017年6月30日 |
| 王贤容 | 40% | 20万元人民币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泸州市鑫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意识严重缺失,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登记经营场所长期失联,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直接终结了企业经营资格,相关失信记录也将对企业相关主体后续市场活动形成长期约束,也为同类市场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