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诚控科技泸州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未改正被泸州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227号),公示对成都诚控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该涉事主体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相关规定开展,全流程履行了核查取证、文书送达、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相关合法权益。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227号 |
| 当事人名称 | 成都诚控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成都诚控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随即启动案件核查程序,最终确认该主体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依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成都诚控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的要求,连续两年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此前已被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公司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先后两次向该公司登记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51号楼2层3号住所邮寄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停业、无法取得联系的线索后,认定其涉嫌相关违法且属于本部门管辖,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工作,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案件于2026年9月11日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成都诚控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诚控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李佳兰,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51号楼2层3号。
点评分析
本次泸州分公司遭吊销执照,暴露出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严重缺位的问题,既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经营失联后也未及时完成异常名录整改,最终触发顶格处罚。该处罚直接终结了分公司经营资质,也会对总公司的信用公示记录造成连带负面影响,为所有分支机构敲响合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