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泸州皖川建筑劳务因公示违规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关注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88号),针对泸州皖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示违规及失联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指向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88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皖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泸州皖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随即启动核查程序,最终确认该企业存在两项核心违法情形,案件完整调查流程均严格遵循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推进。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皖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此前已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二段5号院5号楼1层111号住所邮寄专用联系信函,两次邮件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可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该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邮寄文书、实地前往注册地址核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该企业,其行为最初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无正当理由停业超六个月的相关规定,该局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围绕该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开展证据固定工作,案件于2026年9月8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22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即视为完成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泸州皖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限的要求,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该局最终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皖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义江,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188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二段5号院5号楼1层11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王义江70%1531.6万元人民币2024年6月9日
袁利洁30%656.4万元人民币2024年6月9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泸州皖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既未按规定履行连续两年的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及时补报改正,还存在登记住所失联的问题。此次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主体资格将被强制终止,后续相关责任人的市场准入、信用记录也将受到直接负面影响。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