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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佳乐建安灵通分公司因年报异常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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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264号),针对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通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指向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本次处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启动调查,在完成全流程核查、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后作出最终处置,相关处罚决定信息后续将依法向社会公开。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64号
当事人名称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通分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通分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存在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随即启动案件核查工作,逐步固定完整违法证据链,最终确认该主体多项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通分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法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已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公司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监管部门先后两次向该公司登记的住所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出现无人签收的情况,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同时满足。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送达、赴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查找当事人,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发现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依法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收集固定全部相关证据材料,案件于2026年9月10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应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通分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陈浩,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佳乐大厦十一层。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分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既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及时补报整改,还存在登记住所失联的问题,完全无视市场主体公示与登记管理的法定要求。最终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分公司彻底丧失经营资质,相关失信记录也将对关联主体的市场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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