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美顺通电商因未按规定公示年报且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54号),针对泸州美顺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期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且失联的违法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指向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建议。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54号 |
| 当事人名称 | 泸州美顺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泸州美顺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随即启动核查程序,逐步确认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且登记住所失联的完整违法链条,最终依法完成全流程案件办理。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美顺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仍未补报年报、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执法人员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同时满足。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最初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邮寄文书、前往企业注册地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办案机关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于2026年9月8日完成案件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办案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2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办案机关依法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限要求,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全案证据,办案机关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涉案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建议。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美顺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朱龙涌,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8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临港大道二段10号泸州综合保税区业务技术大楼。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朱龙涌 | 82% | 147.6万元人民币 | 2052年12月31日 |
| 刘程睿 | 18% | 32.4万元人民币 | 2052年12月31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登记住所失联,直接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作为成立仅四年的电商类小微企业,该处罚意味着主体经营资格彻底灭失,后续相关责任人还将连带承担失信约束的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