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每时乐电器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被列异未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340号),对泸州市每时乐电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性开展的常态化监管举措,旨在维护企业信息公示秩序,保障市场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与可追溯性,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340号 |
| 当事人名称 | 泸州市每时乐电器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排查中发现泸州市每时乐电器有限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随即启动核查程序,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且失联的违法情形,完整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作出本次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市每时乐电器有限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此前已被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公司始终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后续监管人员两次向该公司登记的住所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出现无人签收的情况,依法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同时满足,已达到法定吊销营业执照的适用条件。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邮寄文书、前往企业注册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尝试对接企业,均无法找到相关负责人,当事人的行为初步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法规,该局随即按照管辖规定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违法线索逐一固定证据,案件于2026年9月8日完成全部调查工作。2026年9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74号),明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案件审理认定,泸州市每时乐电器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结合案件全部查实的证据材料,该局最终作出吊销泸州市每时乐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次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市每时乐电器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赵文英,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7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龙马潭区玉带路2号4幢-1层1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赵文英 | 90% | 27万元人民币 | |
| 张伟 | 10% | 3万元人民币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既未按规定履行连续两年的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及时补报改正,还出现登记住所失联的问题。此次被吊销营业执照,直接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相关责任人后续也将受到任职资格等方面的连带限制,教训十分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