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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泓兴金服汽车租赁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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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处罚〔2026〕157号),对遂宁泓兴金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针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

本次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信息公示合规问题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之一,旨在规范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秩序,强化经营主体公示义务履行的刚性约束。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157号
当事人名称遂宁泓兴金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处罚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27日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遂宁泓兴金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通过常规核查渠道均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法规,执法部门随即启动立案程序,围绕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经营场所联系情况开展全链条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其存在多项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违法情形。

主要违法事实

经核查,遂宁泓兴金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之规定,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此前已被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该企业始终未补报对应年度的年报信息,也未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春景上路2号1号楼1509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可视为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该案调查工作,在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线索后,依法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围绕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经营场所失联两项核心违法事实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案件于2026年9月11日完成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1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执法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限要求,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结合全案调查取得的证据,该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后续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天眼查数据显示,遂宁泓兴金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邹永航,所属行业为租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春景上路2号1号楼1509号。

点评分析
遂宁泓兴金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本次被吊销执照,暴露出自身合规管理的严重缺位:既未按规定连续两年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及时整改补报,还出现登记经营场所失联的问题。该处罚直接导致分公司经营资格灭失,也会牵连总公司信用评级受损,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信息公示义务,主动维护登记场所的可联系性,筑牢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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