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与德科技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异未改正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0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公示了编号为泸市监处罚〔2026〕1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主体为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该处罚针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作出,最终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175号 |
| 当事人名称 | 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线索,针对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停业失联、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行为启动全流程调查,最终依法完成全部核查程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仍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此外,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可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长期处于停业状态。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寄送文书、赴企业注册地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尝试对接当事人,均未能找到该企业,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规,该局随即对案件予以立案,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开展证据收集工作,2026年9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9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始终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已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年报公示时限的要求,同时符合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列明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情形。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该局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前述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后续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次行政处罚的全部决定信息。
天眼查数据显示,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瞿彦,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9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50000万元人民币 | 2019年8月31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企业登记住所失联、长期停业,直接触发吊销营业执照的严重处罚。该处罚将直接终结企业经营资质,也会对其全资股东的信用记录造成连带负面影响,警示市场主体需严格落实年报公示等基础合规义务,保障登记信息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