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泸州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报年报异常未改且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泸州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1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处罚〔2026〕243号),针对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泸州公司的长期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针对该企业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完成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泸市监处罚〔2026〕243号 |
| 当事人名称 | 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泸州公司 |
| 处罚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27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泸州公司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随后执法人员围绕该企业的年报公示、经营联系情况开展全流程核查,逐步确认其完整违法链条,最终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核查,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泸州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此前已被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仍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提交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同时监管部门先后两次向该企业登记的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上路4号邮寄专用联系信函,均无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两项违法情形叠加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认定标准。
调查过程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排查中首先发现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停业状态,先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政专递投递、实地前往企业注册地址核查等多种方式,均无法找到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其行为初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随即启动立案程序,指定执法人员毛洪平、伍军负责案件证据固定工作。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两项核心事实逐一收集佐证材料,2026年9月11日案件正式调查终结。2026年9月23日,该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监罚告〔2026〕1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对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始终无法取得联系,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公告发布满三十日视为完成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研判认定,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涉事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后续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天眼查数据显示,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泸州公司成立日期1986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刘莹,所属行业为租赁业,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上路4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西南煤碳物资总公司泸州公司 | 100% | 58万元人民币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及时补报整改,且长期未维护登记住所的有效联系渠道,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直接终结了公司经营资质,也警示同类主体需重视年报公示、登记信息维护等基础合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