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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泉因船舶装卸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护措施被贵港海事局罚款1700元 涉事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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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唐志泉因涉及船舶相关作业未按规范落实防护及有害气体回收要求的违法行为,被贵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实明确指向其在开展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相关作业过程中,所属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也未配套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违反了海事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管理规定。

本次处罚决定为对唐志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该处罚结果将同步纳入其海事领域作业相关信用记录,对其后续参与相关船舶装卸、过驳类作业的资质核验将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唐志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4*******3074
违法案由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0082000668-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11-07
作出处罚机关贵港海事局

本次贵港海事局公示的处罚全要素信息清晰可查,被处罚人为自然人唐志泉,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668-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04*******3074,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1月7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贵港海事局。海事部门通过公开此类处罚信息,也进一步明确了水上危险类货物作业的合规红线,督促相关作业主体严格落实生态防护要求,防范水上作业环节的环境污染风险。


综合点评
本次贵港海事局针对涉事主体未按规范采取有毒有害货物防护、气体回收措施作出千元级小额处罚,是海事领域严格落地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的具象体现。该警示案例可督促航运装卸相关主体补齐作业环保短板,规避合规风险,助力水运环节生态防护水平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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