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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股份调整全资子公司航逸科技增资扩股方案 增资完成后持股比例升至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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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飞龙股份,证券代码:002536)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全资子公司安徽航逸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相较于10月28日披露的原增资计划,本次方案优化了增资参与主体、认购额度与激励覆盖范围,取消了原计划中公司高管通过持股平台西峡龙逸参与增资的安排,调整后航逸科技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将达到1亿元,飞龙股份持股比例从原方案的70%提升至81.63%,标的公司仍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且本次调整后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据了解,航逸科技成立于2025年7月,主营非车领域热管理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聚焦服务器液冷、储能等前沿热管理赛道,目前正处于技术迭代与客户验证阶段。由于成立以来业务成长较快,资金需求持续提升,上市公司此前于10月披露了首轮增资扩股计划,拟引入多方主体增资至注册资本1亿元。因航逸科技当前下游客户导入、规模化放量周期较长,复合型技术人才供给稀缺,为进一步匹配业务发展规划、优化人才激励结构,上市公司对原有增资方案进行了审慎优化调整。

本次调整后,航逸科技合计新增5000万元注册资本,各增资主体的认购额度与覆盖范围均发生明确调整:飞龙股份拟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从原方案的2000万元提升至3163万元;芜湖龙航作为航逸科技核心经营团队和骨干人员的持股平台,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从1903万元调整为1550万元;芜湖瑞龙的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从380万元调整为287万元,其持股对象也从原方案的航逸科技相关人员,调整为向航逸科技提供技术、供应链及市场销售配套支持的子公司芜湖飞龙汽车电子技术研究院核心技术人员,以及上市公司非车领域核心销售人员。原方案中计划参与增资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平台西峡龙逸,不再参与本次增资扩股。

调整完成后,航逸科技的最新股东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飞龙股份 8163 81.63%
2 芜湖龙航 1550 15.50%
3 芜湖瑞龙 287 2.87%
合计 —— 10000 100.00%

作为本次增资的标的主体,航逸科技自成立以来业务扩张态势明显,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其运营规模快速增长:

主要财务数据 2026年1—8月 2025年7—12月
资产总额 13753.62 10738.08
负债总额 9425.96 6085.20
净资产 4327.66 4652.88
营业收入 4315.71 596.44
净利润 -325.22 -347.12

本次增资前后航逸科技的股权结构变化清晰可查,增资前上市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增资后形成多方持股的控股架构:

股东名称 本次增资前 本次增资后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飞龙股份 5000 100% 8163 81.63%
芜湖龙航 - - 1550 15.50%
芜湖瑞龙 - - 287 2.87%
合计 5000 100% 10000 100.00%

根据拟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不同增资主体采用差异化定价机制:芜湖龙航作为航逸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按照1.22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资,其余增资方飞龙股份、芜湖瑞龙按照2元/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资,三方合计融资总额达8791万元,所有增资款项均需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缴付完毕。

序号 股东名称 增资价款(万元) 缴付期限
1 飞龙股份 6326 2026年12月31日之前
2 芜湖龙航 1891 2026年12月31日之前
3 芜湖瑞龙 574 2026年12月31日之前
合计 —— 8791 ——

本次差异化定价具备明确评估依据:以2026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航逸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909.74万元,较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增值5582.08万元,增值率达128.99%,飞龙股份与芜湖瑞龙的增资价格以此评估结果为参考确定;芜湖龙航的增资价格则参考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每股权益价值1.22元确定,该安排是为了向航逸科技核心团队提供激励,具备商业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增资设置了严格的服务期约束:所有参与增资的激励对象均需在持股后为所属公司连续工作满8年,若期间发生离职等情形,所持对应股权需按约定转回,以此绑定核心人员长期服务,适配非车热管理赛道的长周期产业化节奏。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不为两家持股平台及其持股对象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

飞龙股份表示,本次增资扩股所获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航逸科技营运资金,保障非车领域项目研发及市场拓展,分层绑定核心技术与业务骨干,夯实公司第二增长曲线,契合中长期发展战略。增资完成后航逸科技仍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将按会计准则分期确认,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可控。本次方案调整取消了关联方增资安排,彻底消除了关联交易属性,不存在利益外流情形,能够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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