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三角洲产投基金管理人涉五项私募违规 法定代表人刘伯哲、总经理胡瀚阳被出具警示函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29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刘伯哲、总经理胡瀚阳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监管部门核查,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共涉及五大类,覆盖股权代持、基金管理、信息报送、资料留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多个核心运营环节: 一是存在为他人代持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的情形;二是未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对在管私募基金主动管理严重不足,既存在为他人或其他公司代持私募基金份额的行为,也出现在管私募基金为他人或其他私募基金代持基金份额的情况;三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四是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五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对应条款。监管部门认定,刘伯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胡瀚阳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全部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山东证监局最终作出对两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决定。决定书同时明确,相关当事人如果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情形与对应监管依据如下:
| 违规情形序号 | 具体违规内容 | 违反的监管法规条款 |
|---|---|---|
| 1 | 为他人代持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五条 |
| 2 | 未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对在管私募基金主动管理不足,为他人或其他公司代持私募基金份额,在管私募基金为他人或其他私募基金代持基金份额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二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 |
| 3 | 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 |
| 4 | 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九条 |
| 5 | 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