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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吉林省分公司因合规管理不到位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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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2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多项合规违规问题,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核查显示,中信证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分公司负责人违规为客户提供资金便利、多名工作人员从事不正当交易的情形,相关问题直接暴露出该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漏洞。

上述行为已违反两项监管规定的相关条款,具体违规对应条款如下:

违规行为对应的监管法规 涉及条款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八项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四项

吉林证监局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的监管决定。监管要求该分公司高度重视现存问题,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需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完成全部问题整改,并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决定书明确,若该分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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