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吉林分公司原负责人刘明旭遭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合规缺位及违规提供客户资金便利问题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1月2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刘明旭存在两项违规问题,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一个月内完成全部问题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监管核查显示,刘明旭在担任中信证券吉林省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相关违规事实分为两大维度:其一,分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存在从事不正当交易的情形,暴露出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多项条款,刘明旭作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二,刘明旭本人存在违规为客户提供资金便利的情形,同样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监管相关规定。
本次监管措施的作出依据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书同时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事项及对应监管要求如下:
| 违规事项类型 | 违规具体内容 | 监管处理措施 | 整改时限要求 |
|---|---|---|---|
| 分公司合规管理责任 | 所辖多名员工从事不正当交易,合规管控缺位,刘明旭负直接责任 | 出具警示函 | 收到决定书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
| 个人执业违规 | 违规为客户提供资金便利 | 出具警示函 | 收到决定书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券商分支机构“一把手”的合规责任追溯,本次针对分公司负责人直接出具警示函,也体现了监管层压实经营机构基层合规防线、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全链条约束的监管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