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披露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合计质押1.7866亿股 占总股本27.56%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11月7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及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披露了近期相关股东的股份质押、解质押操作细节,以及截至当前的整体持股与质押风险情况。公告显示,截至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达30.10%,整体质押比例处于较高区间,但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
根据公告披露的交易细节,本次涉及两笔新增质押与一笔解除质押操作:2026年11月5日,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将7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用于为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11月6日,深圳金信安自身质押7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为其全资子公司无锡市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同日深圳金信安还完成了700万股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相关操作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
本次新增股份质押的具体明细如下: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本次质押股数(股) | 是否为限售股 | 是否补充质押 | 质押起始日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
|---|---|---|---|---|---|---|---|---|---|---|
| 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 否(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 7,000,000 | 否 | 是 | 2026年11月5日 | 2027年3月23日 | 刘** | 12.03 | 1.08 | 为深圳金信安借款提供担保 |
|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7,000,000 | 否 | 否 | 2026年11月6日 | 2027年11月1日 | 无锡****有限公司 | 6.41 | 1.08 | 为无锡金信安借款提供担保 |
本次解质押完成后,深圳金信安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为1.0386亿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95.1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02%。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广东明珠1.951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10%;合计质押股份数达1.7866亿股,占合计持股数量比例的91.55%,占公司总股本的27.56%。本次质押及解质押后,相关主体的持股与质押整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股) | 本次质押及解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股) | 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股) | 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股) |
|---|---|---|---|---|---|---|---|---|---|---|
| 深圳金信安 | 109,128,041 | 16.83% | 103,860,000 | 103,860,000 | 95.17% | 16.02% | 0 | 0 | 0 | 5,264,921 |
| 兴宁金顺安 | 58,196,720 | 8.98% | 44,500,000 | 51,500,000 | 88.49% | 7.94% | 0 | 0 | 0 | 0 |
| 兴宁众益福 | 27,819,608 | 4.29% | 23,300,000 | 23,300,000 | 83.75% | 3.59% | 0 | 0 | 0 | 0 |
| 合计 | 195,144,369 | 30.10% | 171,660,000 | 178,660,000 | 91.55% | 27.56% | 0 | 0 | 0 | 5,264,921 |
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一列数据因四舍五入导致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公告同时披露,深圳金信安所持公司股份合计被司法冻结526.49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8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从质押到期分布来看,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达9267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7.49%,对应融资余额2.42亿元;全部1.7866亿股质押股份均将在一年内到期,对应融资余额4.33亿元。
针对市场关注的质押风险,广东明珠方面表示,目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后续将通过自筹资金、盘活相关资产等多元化渠道偿还到期融资。公告同时披露了深圳金信安最新的财务数据,2026年上半年其实现营业收入4506.99万元,净利润2201.14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转正至1953.36万元,不过截至2026年6月末其资产负债率达114.36%,资产净额为-1.37亿元。公司明确,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也不存在控股股东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踪相关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