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风资产遭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 涉私募基金管理未恪尽职守、信息披露违规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北京鸿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根据监管部门查实的情况,鸿风资产的违规事项主要涉及两大核心环节:其一,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法定义务;其二,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北京证监局作出责令改正的监管决定,明确要求鸿风资产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意识与运营能力,严格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要求明确,鸿风资产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局提交完整的书面整改报告,后续监管部门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持续跟踪核查该公司的整改进展与落地成效。
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鸿风资产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对应的违规条款及处罚依据明细如下:
| 违规行为类型 | 违反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条款 | 监管措施 |
|---|---|---|---|
|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方式开展信息披露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近年来私募行业合规监管持续趋严,监管层持续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压实主体责任,筑牢投资者权益保护防线,本次监管处罚正是北京辖区私募机构合规常态化监管的具体落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