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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风资产总经理黄易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涉两项私募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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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北京鸿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两项违规问题,公司总经理黄易作为主要责任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北京证监局核查,鸿风资产的违规行为具体涉及两大方面: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法定义务;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上述行为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决定书明确指出,黄易作为鸿风资产的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黄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黄易后续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强化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与行业行为规范,切实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救济途径:若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相关方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违规对应条款明细如下:

违规主体 违规情形 对应法规条款 监管措施
北京鸿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北京鸿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方式开展信息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黄易(公司总经理)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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