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遭山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涉五大私募合规违规情形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多项合规违规问题,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监管部门核查,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共涉及五大类,覆盖股权代持、管理人履职、信息更新、适当性管理资料留存等多个私募运营核心环节: 一是存在为他人代持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的情形;二是未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对在管私募基金主动管理不足,同时存在为他人或其他公司代持私募基金份额、在管私募基金为他人或其他私募基金代持基金份额的问题;三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四是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资料;五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多部私募监管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涉及的法规及对应违规条款如下:
| 法规名称 | 违规涉及条款 |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 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 | 第二十九条 |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 | 第五条 |
山东证监局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要求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该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