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祖志因未保障船舶适航配员值班被贵港海事局罚款1900元 涉船员履职合规红线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苏祖志因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违法情形,被贵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违法事由为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2026版),海事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该处罚决定将同步纳入涉海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其后续在海事领域的从业资质核验、相关业务办理等环节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苏祖志 |
| 违法案由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82000588-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4522*******1336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06 |
| 作出处罚机关 | 贵港海事局 |
本次贵港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自然人苏祖志,违法案由明确指向船长履职过程中未落实船舶开航前适航适任、最低安全配员及正常值班相关法定要求,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588-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2*******1336,处罚作出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6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贵港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通过常态化公示涉船员履职违法的处罚信息,进一步强化航运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船长严格落实航行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辖区水上通航秩序稳定。
天眼查数据显示,苏祖志成立日期2002年4月5日,法定代表人苏祖志,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浦城县五一三路645号2号店。
综合点评
本次贵港海事局对船员苏祖志的适航履职违规作出千元级行政处罚,属于船员个人执业范畴的常规监管处置,未涉及关联航运企业主体,不会对相关航运经营主体的日常运营、资质合规及市场信用造成实质负面影响,仅为海事领域强化航行安全底线的常规监管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