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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善斌因涉毒有害货物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被贵港海事局罚款1700元 涉事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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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覃善斌因涉及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所属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也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相关违法行为,被贵港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是海事部门针对船舶作业环节生态环保合规性开展的常态化监管执法行动,相关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完成公示,将对涉事主体的海事作业合规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覃善斌
违法案由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0082000746-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4525*******2570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11-06
作出处罚机关贵港海事局

本次贵港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为覃善斌,其触发的违法情形为在开展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类货物的运输、装卸及过驳作业过程中,船舶未落实封闭或等效防护措施,装卸、过驳作业双方也未配套执行有毒有害气体回收相关操作要求。对应处罚文书编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746-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为处以1700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5*******2570,执法机关作出该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11月6日,执法主体为贵港海事局。该次执法是海事领域落实生态环境防护要求的具体举措,也为辖区内所有涉海事作业主体明确了货物作业环节的环保合规红线。


综合点评
本次贵港海事局对涉事主体覃善斌作出的1700元罚款,是针对船舶装卸过驳有毒有害货物未落实防护、气体回收要求的合规警示。该处罚金额较低,未对涉事主体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也未引发重大信用关联风险,但其明确指向生态环境合规红线,督促相关航运作业主体严格落实防护要求,规避后续更严重的合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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